持照人的有效护照并附有出境登记卡,需要变更“出境事由”和“前往国家”的,可分别按下列要求到原发照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1.在未获得前往国签证时,须提供的材料有:
(1)变更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信和担保书等)。
(2)本人的申请书。
(3)本人所在单位的证明(须有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4)发照机关受理批准后,可换发新的出境登记卡,同时,收回原出境登记卡。
2.已经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签证后,因签证种类与护照内出境登记卡的“出境国家”或“前往国家”不一致,须变更“出境事由”和“前往国家”的,须提供的材料有:
(1)变更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信和担保书等)。
(2)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注销户口证明”或“短期出国人员登记单”本人书面申请。
发照机关受理批准后,可换发新的出境登记卡,同时收回原出境登记卡。
我国有关部门规定,护照备注页不办理持照人姓名、性别、身份、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和护照有效期等内容变更的加注手续。如持照人的身份、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应按换发新护照的手续办理。
为遗失后查找和向公安机关报案方便,以及应前往国办理签证的要求等,护照是可以复印的。一般复印第一页和第二页即可。如有有效签证和延期、加注、偕行儿童等内容,也可复印保存。签证空白页则不必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