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19年5月1日起,香港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调升至每小时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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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香港最低工资的基本原则
问 1 :如何计算最低工资的金额?
答 1 :僱主就任何工资期须支付予僱员的工资,不得少于按下列方法计算的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 = 僱员于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 ×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2019年5月1日起为每小时37.5元)
问 2 :僱主是否需要就所有的工作时数向僱员支付工资?是否每小时的工资都要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答 2 :根据《最低工资条例》,僱员于某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乘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所得的款额便是该工资期的最低工资。就该工资期而言,僱员须获支付不少于该款额的工资。
故此,基本原则是僱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其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而并非规定僱主要就所有工作时数向僱员支付的工资或每小时的工资都要达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问 3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以时薪为单位,僱主与僱员是否要将聘用和支薪模式由月薪/日薪改为时薪?
答 3 :推行法定最低工资没有改变僱主与僱员按照僱佣合约及《僱佣条例》採用的聘用和支薪模式(即以月薪、週薪、日薪、时薪、件薪、佣金制等方式聘用和支薪)。
《最低工资条例》订立工资下限,基本原则是僱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其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因此,不论是何种聘用和支薪模式,只要达致最低工资水平便可,僱主与僱员并没有必要改变聘用和支薪模式。
问 4 :僱主是否只需要向僱员支付最低工资便已符合法例要求?
答 4 :法定最低工资只是设定工资下限,并不代表僱主只需要向僱员支付最低工资。僱主仍须同时遵照《僱佣条例》的规定和顾及僱佣合约的条款(例如薪酬、用膳时间及休息日安排)处理僱员的法定及合约权益。
问 5 :僱主与僱员是否可以自行协议让僱员收取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答 5 :任何僱佣合约的条文,如有终止或减少《最低工资条例》所赋予僱员的权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属无效。因此,僱主与僱员不能藉协议减少僱员享有法定最低工资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