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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的说明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为方便公众查询,现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汇总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具体情况,请径询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http://femhzs.mofcom.gov.cn/fecpmvc_zj/pages/fem/corp_ml_list2.jsp